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因此,為了解本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保障本地塊用地的環境安全,防止地塊再開發利用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質量帶來嚴重影響,溫州市龍灣城市中心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委托浙江中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溫州市永強北片區永中單元(0577-WZ-YB-08)D-18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溫州市永強北片區永中單元(0577-WZ-YB-08)D-18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可知:
溫州市永強北片區永中單元(0577-WZ-YB-08)D-18地塊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性質下無超篩選值污染物。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和《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該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建設用地中的第一類用地要求,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